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章程》等文件精神和相关规定,为加强对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以下简称本会)分支机构的管理、促进各分支机构科学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分支机构,是根据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形势要求,依据本会业务职能类别、会员成份特点及专项学术领域范围而设立的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是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下一级组织机构。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
第三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申请,需经本会秘书处审核后报常务理事会通过,报教育部办公厅社团管理办公室征求相关司局意见,审核同意后,报民政部审批。获批准后,由民政部统一印制发放《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正、副本)。
第四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1)《申请报告(设立分支机构的理由及业务范围等)》;
(2)《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表》;
(3)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以及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意见;
(4)住所产权和使用证明;
(5)住所与本会住所不在一地的,还需提交所在地省级民政部门出具同意在当地设立的意见。
第五条 分支机构名称必须符合规范。成立后开展活动必须使用全称,即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分会(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的英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六条 分支机构公章和财务专用章须按民政部有关规定,在获批后由民政部指定部门统一刻制。各分支机构须制订公章和财务专用章管理和使用办法,并报本会备案。
印章在使用过程中,如遇丢失、损坏等情况,需及时向本会提交书面说明,由本会到教育部社团办、民政部办理相关手续,并在《中国社会报》公示。
在分支机构公章和财务专用章之外,不得擅自刻制任何公章。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七条 分支机构的职能任务是:
(1)调查研究国内外本专业领域学术交流活动的发展趋势和动态;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规范本专业领域内质量管理的建议,开展相关调研活动;
(3)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积极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反映本专业发展的情况、意见和建议;
(4)组织促进本专业领域改革发展的专业培训和研讨会等学术交流活动;
(5)为本专业领域改革发展提供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
(6)编辑出版专业领域的书刊资料,网站建设;
(7)承办本会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分支机构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推选常务理事、正副会长(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代表大会和理事会职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最长不超过五年。兼任秘书长以上职务的负责人,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分支机构换届应首先报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审批,方可召开换届大会。新选举产生的正、副会长(理事长)和秘书长等名单及相关材料须报本会。
分支机构秘书处需设专职人员负责与本会保持日常工作联系。 开展学术年会等活动前须通知本会,活动结束后30日内须将会议纪要报送本会。所有上报材料均需提供纸质及电子版两种形式。
第九条 分支机构须在每年3月30日前向本会提交上年度的工作总结及新一年度工作计划同时交纳当年会费。连续两年不提交总结和计划书,且无故未交纳会费者,本会将停止为其办理年检手续,作出撤销其资格的处理。
第四章 活动管理
第十条 分支机构应当按照《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并在取得本会委托下发展会员、代收会费。
分支机构会费标准的制定或改动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人员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分支机构会费标准的变更,应在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送本会备案。
第十一条 拟以分支机构名义加入境外民间组织、应邀参加国际性会议、开展对外学术交流等外事活动,必须提前上报本会,并由本会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开展教育服务活动,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政策和管理制度,在坚持社会效益的前提下,按照批准的范围实行合理收费,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接受社会经济实体的挂靠。有挂靠企业的,应尽快脱钩。分支机构的资产及其所得,不得私分。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无特殊原因一般不得办理银行帐号。若已设立银行帐号,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配备取得上岗资格的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设立会计帐目,加强财务管理。同时,须报本会备案。
分支机构出版的刊物、书籍及宣传网站等须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并报本会备案。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据情节轻重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申请撤销该分支机构:
(1)擅自冠以“中国”、“全国”和“中华”等名称公开活动的;
(2)擅自设立下一级组织并开展活动的;
(3)违反规定使用印章或擅自刻制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不按审批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开展活动的;
(5)未经本会向上级有关部门报批,擅自开展国际交往活动的;
(6)业务活动结束后30日内未向本会报告的;
(7)连续两年无故未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且未交纳会费并未参加本会系统年度秘书长工作会议的;
(8)对本会交办事项拒不执行的。
第五章 变更或注销
第十五条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或客观情况变化对分支机构进行调整合并。分支机构凡变更负责人、地址及联络方式等应及时报告本会。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申请变更名称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1)申请报告(详细载明申请理由);
(2)《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申请表》。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申请变更负责人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1)申请报告(详细载明申请理由);
(2)《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申请表》;
(3)《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备案表》。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申请变更场所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1)申请报告(详细载明申请理由);
(2)《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申请表》;
(3)提交住所产权和使用证明;
(4)住所变更到外地的,还需提交设在地省级民政部门出具同意在当地设立的意见。
第十九条 申请注销分支机构应填报《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申请表》。经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交回登记证书和印章,将组织机构代码和银行帐户注销资料的复印件交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办理注销公告。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自取得《社会团体分类(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之日起两年未开展活动的,由本会上报上级主管机关予以注销。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违反《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章程》和本办法,本会可视情节轻重令其检查、予以整顿或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秘书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
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